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司調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 黃惠娟 對聲請人負有債務未清償
,經聲請人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扣押相對人黃惠娟對相對
人欣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瓏公司)之薪資報酬,惟
經相對人欣瓏公司以相對人黃惠娟非該公司員工而具狀聲明
異議,然經聲請人查詢後得知相對人黃惠娟確於相對人欣瓏
公司任職,相對人欣瓏公司顯有異議不實之虞,爰請求確認
相對人間僱傭關係存在,相對人欣瓏公司應將相對人黃惠娟
每月得領取之勞務報酬三分之一,於聲請人債權範圍內移轉
予聲請人,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屬強制
執行法第120條所定應由聲請人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乙情,
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依法律關係
性質,應認不能調解,依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
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