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250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捌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