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小字第389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五萬五千
五百六十九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一千五百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