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丙○○
乙○○
右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65,600,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
台幣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民事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