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丙○○
      乙○○
右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65,600,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
台幣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民事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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