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5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590號聲請人羅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微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8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7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8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李佳靜┌───────────────────────────────────────────────┐│本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590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聯成金屬製│聯邦銀行北三重│98年1月31日││826,659元│0000000││││造廠股份有│分行││││││││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