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80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8084號債權人台灣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萬庚 債務人 陳偉人 即和醫醫事檢驗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
9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經債權人提出之存證信函及回執所載:「於文到十日內向本公司付清上述款項金額」,債務人係於民國104年7月23日收受,則債務人遲至104年
8月3日始負遲延責任,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利息,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