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914號聲請人 黃福生 上列當事人間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黃福生因自民國95年10月30日起在監執行,不知被繼承人 黃宗信 死亡之消息,直至101年6月5日收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分署命令,才知黃宗信已死亡,爰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聲明拋棄繼承等語。
二、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之管轄,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黃宗信死亡時住所地為台北市○○區○○街○○號,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可參,依上開規定,是有關拋棄繼承事件,專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書記官黃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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