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撤緩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撤緩字第8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典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100年度執緩字第114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典宏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鍾典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901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
5年,並於民國100年3月3日確定。受刑人於緩刑受保護管束期間,未能遵守觀護人命令,且未履行緩刑所附負擔完畢,更與素行不良之人交往,且因涉犯殺人等罪現正羈押中,犯罪情節非微,有上揭判決、觀護人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101年度少連偵字第52、55號起訴書、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爰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