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橋小字第83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徐玉美
邱偉智
被 告 藍世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壹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