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6年度馬司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馬司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相 對 人  陳家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前積欠原債權人慶豐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經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中華成長一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嗣後中華成長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將上述債
權讓與祈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爾後祈福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再將上述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讓
與事宜,以掛號信函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惟因相
對人現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為此
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
影本三件、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影本、存證信函、郵局退件信
封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情,已據其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債權
讓與證明書、存證信函及退件信封等為證,查相對人設籍於
澎湖縣○○鄉○○村0鄰○○○000號之0,經郵局以「遷移
不明」為由退回。從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
示通知之公示送達聲請,與首揭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馬公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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