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07號
原 告 何汝烈
訴訟代理人 林德盛 律師
被 告 葉美君
訴訟代理人 陳鎮 律師
邱子芸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麗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07號
原 告 何汝烈
訴訟代理人 林德盛 律師
被 告 葉美君
訴訟代理人 陳鎮 律師
邱子芸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