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07號
原   告  何汝烈
訴訟代理人  林德盛 律師
被   告  葉美君
訴訟代理人  陳鎮 律師
       邱子芸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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