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4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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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4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燈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江翊股份有限公司、格正投
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92元,此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