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07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07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減刑為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刑,與附表編號1、2所示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又拾伍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惟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已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41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4月15日、有期徒刑5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15日確定在案,此聲請減刑部分應予駁回。又本件減刑後所定應執行之刑已逾有期徒刑六月,依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易科罰金,聲請書所載請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顯有誤會,附此敘明。
二、其餘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竊盜│施用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柒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刑法第321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犯罪日期│95年7月16│95年7月7日│95年7月14日│├──────┼──────┼──────┼──────┤││臺灣屏東地方│臺灣屏東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偵查機關│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及├──────┼──────┼──────┤│年度案號│95年度偵字第│95年度速偵字│95年度毒偵字│││4296號│第94號│第1363號│├─┬────┼──────┼──────┼──────┤││法院│臺灣屏東地方│臺灣屏東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最││法院│法院│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易字第│95年度易字第│96年度訴緝字││實││463號│468號│第130號││審├────┼──────┼──────┼──────┤││判決日期│95年8月17日│95年8月31日│96年6月14日│├─┼────┼──────┼──────┼──────┤││法院│臺灣屏東地方│臺灣屏東地方│臺灣板橋地方││確││法院│法院│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易字第│95年度易字第│96年度訴緝字││決││463號│468號│第130號││├────┼──────┼──────┼──────┤││確定日期│95年9月18日│95年10月16日│96年7月16日│├─┴────┼──────┼──────┼──────┤│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已│(已減刑)│又拾伍日│││減刑)│││├──────┼──────┼──────┼──────┤│附註│臺灣屏東地方│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1號│減字第24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