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聲字第1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281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黃英俊 上列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之命令(111年度執字第540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甲○○因從事電腦業並維持家計,因本案執行而無法交代及親自處理,家人及員工的經濟亦因而受影響,且母親已年近80歲需人照顧,另有2名未成年女兒,所面臨困境無法言喻,請求准予暫緩執行,給予聲明異議人安置家人及員工的時間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又判決確定後即生執行力,關於自由刑之執行,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67條得停止執行之事由外,檢察官依確定判決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至受刑人如主張其有得停止執行之事由,應向檢察官提出及聲請,由檢察官據以審酌並為准駁之決定,如認檢察官之指揮執行有違法或不當,受刑人方得據以向法院聲明異議。
三、經查:㈠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
年度上訴字第1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嗣異議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303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並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執字第5405號執行,經執行檢察官通知聲明異議人自民國111年9月12日起接續111年度毒偵字第1013號觀察勒戒指揮書後執行,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通知書、執行指揮書影本等在本院卷可稽,並業經本院調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405號執行卷宗確認無訛。依前揭說明,本案執行檢察官依確定之刑事判決,通知被告於原所受觀察勒戒處分於111年9月12日執行完畢後接續執行,難謂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
㈡又聲明異議人並未向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檢察官提出暫
緩執行之聲請,執行檢察官即無從依法為准否之決定。是此部分仍應待聲明異議人向執行檢察官提出聲請,由檢察官依法為准否之決定,俟聲明異議人對檢察官之指揮不服而提出聲明異議時,本院方得審酌該執行指揮是否不當。則依前揭說明,本件非得由聲明異議人逕對執行檢察官所為之執行命令聲明異議,並要求本院撤銷該執行命令或裁定延緩執行。是聲明異議人執前詞逕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林家聖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書記官馬蕙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