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7號原告 林家煜 上列當事人間與被告 林國榮 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4萬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4,065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書記官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