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62號債權人 廖新章 上列債權人廖新章因與債務人 蕭帷澤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廖新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民法第205條),請更正請求之利息。
二、請補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2份。《毋庸附釋明文件》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