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5號原告 李錫東 訴訟代理人 李郁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與被告 李奇翰 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266元,扣除原告前因聲請調解已繳納聲請費2,0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萬2,266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書記官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