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號原告 胡金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汶奎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書記官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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