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0號原告 伍國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文群 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書記官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