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5號
原   告  陳聯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 熊純慧鄭世元 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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