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34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3417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何弘能
訴訟代理人  李清晴
被   告  李梓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梓龍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67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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