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聲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聲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八二號
聲請人乙○○VAN
甲○○BON共同代理人 許瑛 琄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許朝雄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法官陳重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七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