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63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書記官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