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固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28號上訴人即原告靖宜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因本院98年重訴字第1328號返還保固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42萬80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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