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90號上訴人甲○○○
乙○○丁○○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上訴人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叁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黃書苑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書記官劉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