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64號原告 董新得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啟瑞何靜夫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57,475元(計算式:4300×731×3/4),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妮君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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