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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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重訴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重訴字第128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 律師被告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812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叁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