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00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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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0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002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1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美杏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書記官馮姿蓉┌───────────────────────────┐│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1│1000│├──┼──────────┼───────┼──┼──┤│002│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1│1000│├──┼──────────┼───────┼──┼──┤│003│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1│29│├──┼──────────┼───────┼──┼──┤│004│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405│├──┼──────────┼───────┼──┼──┤│005│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486│├──┼──────────┼───────┼──┼──┤│006│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555│├──┼──────────┼───────┼──┼──┤│007│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520│├──┼──────────┼───────┼──┼──┤│008│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599│├──┼──────────┼───────┼──┼──┤│009│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689│├──┼──────────┼───────┼──┼──┤│010│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