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80,000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陳述:引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37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之事實。
㈢、證據:未提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林俊良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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