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親字第86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吳政遇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關於「原告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甲○○(民國00年00月0日生、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中所載「原告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等語中關於原告出生日期「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顯係「民國00年00月0日生」之誤,有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考,係顯然之錯誤而不影響於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明鴻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