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易字第6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乙○○與被告達成和解撤回告訴,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呂煜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