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財管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財管字第71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被繼承人甲○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參照)
(二)聲請人應提出被繼承人甲○戶籍謄本及陳報年籍相關資料,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6)。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