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86號
98年度訴字第83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建閔選任辯護人楊延壽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李貞瑩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