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413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413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廖士賢
被   告  林字茜 (原名 林娜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9年1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伍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五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書記官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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