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司調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陳坤明
陳坤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坤明等人間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
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
之管轄法院所準用,此為同法第405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確認相對人陳坤明等人就坐落
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之買賣契約之債
權行為暨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無效云云。經查其聲請
屬不動產之物權涉訟,依首揭規定,應以不動產所在地之法
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