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56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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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5632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葉婷兒
被   告  郭毓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前之民國109年1月7日具
狀撤回起訴,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書記官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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