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56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5632號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葉婷兒 被 告 郭毓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因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前之民國109年1月7日具狀撤回起訴,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許惠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