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伍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未經許可製造槍砲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又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因羈押原因仍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自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何秀燕法官張茹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忠霖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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