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更字第6號上訴人 趙宗英
趙宗冠 趙宗根 趙木生 趙令鍊 趙世鐘 趙世裕 趙世敦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蕭秀莉 被上訴人 趙碧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被上訴人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該土地面積2380平方公尺,於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800元,被上訴人應有部分為5分之2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見前審卷第7頁至第8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17,600元(計算式:238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3,800元×2/5=3,61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2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