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9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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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966號聲請人 黃田 上列聲請人黃田因與相對人長盛土木包工業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長盛土木包工業之組織型態為合夥,負責人為 黃思菁 。是請具狀更正相對人欄資料(即於該公司名稱下增列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二、請具狀釋明聲請費用由相對人等「連帶」負擔之依據為何?如是欲對發票人黃思菁併為請求本票強制執行,則請具狀增列之,及提出相對人黃思菁(住臺中市○○區○○○○路○○號2樓)之個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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