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稅簡更一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罰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稅簡更一字第1號原告 閔曉初 被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代表人 洪吉山 訴訟代理人 林宛琦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罰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另訂民國108年1月16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鳳山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