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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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補字第19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原名: 黄愛季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萬
柒仟陸佰陸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經查本件
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
向本院(彰化縣○○鎮○○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元;逾期未補繳者,即逕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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