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勞小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璞石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均有明文
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營業所在臺北縣板橋市○○路○○○巷○○號1樓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法官鍾華
以上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書記官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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