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16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又有權利能力者,
有當事人能力;又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
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早已於民
國83年10月4日死亡,此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詎原告仍列甲○○為被告而提起本件訴訟,其訴顯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3款、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
仟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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