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9年度斗簡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斗簡字第30號
原   告 辛○○
      A○○
      壬○○
      黃○○
      丙○○
      己○○
      辰○○
      庚○○
      D○○
上列九人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
被   告 宙○○ 住彰化縣○○鄉○○路○段○○○巷○○號
      申○○ 住彰化縣○○鄉○○路○段○○○號
      卯○○ 住彰化縣○○鄉○○路○段○○○號
      戌○○ 住彰化縣○○鄉○○路○段○○○巷○號
      亥○○ 住同上
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巳○○ 住同上
被   告 玄○○ 住彰化縣○○鄉○○路○段○○○巷○○號
      午○○ 住彰化縣○○鄉○○路○段○○○巷○○○號
      未○○ 住彰化縣○○鄉○○村○○○街○○號
      丑  ○ 住彰化縣社頭鄉仁雅村新生巷54號
      酉○○ 住彰化縣田尾鄉北曾村順圳巷471弄26號
      C○○ 住同上
      宇○○ 住彰化縣○○鄉○○村○○路○○○號
      天○○(原名 蕭明哲
      寅○○ 住台中縣○○鄉○○路○段○○○號
      戊○○ 住彰化縣社頭鄉張厝村大圳巷16號
      癸○○ 住同上
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
複代理人  楊小慧  住彰化縣彰化市○○路○段○○○號12樓之1
被   告 地○○ 住彰化縣○○鄉○○路○段○○○號
訴訟代理人 子○○ 住同上
被   告 甲○○ 住彰化縣○○鄉○○村○○路○○巷○○號
      B○○ 住彰化縣○○鄉○○路○段○○○巷○○號
      丁○○ 住彰化縣○○鄉○○路○段○○○巷○○號
      乙○○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巷○○○○號7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宙○○應分別給付原告辛○○、A○○、壬○○、黃○○、
丙○○、己○○、辰○○、庚○○、D○○等九人每人各新台幣
31,000元。
被告宙○○應分別與申○○、卯○○、戌○○、亥○○、玄○○
、午○○、未○○、丑○、酉○○、C○○、宇○○、天○○(
原名蕭明哲)、寅○○、戊○○、癸○○、地○○、甲○○、B
○○、丁○○、乙○○連帶給付原告辛○○、A○○、壬○○、
黃○○、丙○○、己○○、辰○○、庚○○、D○○等九人每人
各新台幣20,000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39,412元,由被告宙○○分別與其餘被告申○○
等20人各連帶負擔新台幣1,829元,餘由被告宙○○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在訴狀送達後,於99年05月19日具狀追加乙○○為被告
,其追加之訴與原訴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且無礙於被告乙
○○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
書第1款、第7款之規定相符,自應准予追加。被告乙○○具
狀陳稱不同意追加,委無可取,應先說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宙○○擔任會首,邀集會期自民國94年05月
10日起至99年06月10日止,連會首共62會份,每會份每月會
款新台幣(下同)2萬元(會首起會時收3萬元會款,每月還
款31,000元),採內標方式於每月10日開標之互助會,原告
辛○○等九人各參加一會(其中丙○○以偏名「 趙珠 」名義
參加),並均為活會,宙○○以外之被告申○○(會單載為
蕭同佑 )等20人均各參加一會(其中玄○○、B○○分別以
偏名「 蕭伊雯 」、「 蕭素華 」名義參加),且均為已得標之
死會。惟會首宙○○於98年06月12日左右無故倒會停標,並
且逃匿無縱,致該合會不能繼續進行。詎被告申○○等20人
,迄未將應按月交付之死會會款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活會會
員已達二期以上,原告等九人自各得請求為會首之被告宙○
○與其餘死會會員之被告申○○等20人連帶給付應繳之死會
會款等情,本於合會之法律關係,求為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之判決。
三、被告宙○○、玄○○、宇○○、天○○(原名 蕭名哲 )、寅
○○、B○○、丁○○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被告乙○○則僅具狀表
示不同意追加。其餘被告申○○等13人對於參加前開合會並
已得標,及自會首宙○○倒會停標後未再繳納死會會款之事
實不爭執,惟,
㈠被告申○○、卯○○以:會首宙○○雖已經逃跑,但伊等還
參加每個月16日開標的互助會,相互抵掉之後,會首宙○○
還欠20萬元等語;
㈡被告戌○○、亥○○以:另外有參加會首宙○○的活會,兩
相抵銷後,不應該再繳會款等語;
㈢被告午○○以:伊參加會首宙○○的合會共四組,尚有二組
為活會,須待會首找到後才來處理等語;
㈣被告未○○以:伊另有參加會首宙○○於每月16日開標的合
會,其中一會仍為活會,須待會首找到後才來處理等語;
㈤被告丑○以:會首宙○○倒會前,還向伊收取40,000元會款
,要待找到會首才處理等語;
㈥被告酉○○、C○○以:會首宙○○曾向彼等借款20萬元,
在其倒會逃匿前,曾表示以此20萬元欠款抵掉爾後應繳之死
會會款等語;
㈦被告戊○○、癸○○以:會首宙○○有積欠伊等會款,伊等
主張以此等欠款與應繳死會款抵銷等語;
㈧被告地○○以:伊配偶子○○有參加會首宙○○16日開標的
合會,目前仍為活會,可以兩相抵銷等語;
㈨被告甲○○則以:之後會處理等語,資為抗辯。
四、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有所提互助會會員名單在卷為證,並
為到場被告自認或不爭執,堪信為真實。被告申○○等13人
雖以上開情詞抗辯,惟:
㈠因會首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會首及已
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於
未得標之會員;會首就已得標會員依前項規定應給付之各期
會款,負連帶責任;會首或已得標會員應平均交付於未得標
會員之會款遲延給付,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時,該
未得標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民法第709條之9第1、2
、3項定有明文。此為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法律保障未得
標會員權利之規定,其債權人為未得標之會員,並非會首,
如會首積欠已得標會員合會金或其他債務,對於未得標會員
依法應有之權利,並不生影響,已得標會員無從以其個人對
於會首之合會金債權或其他債權,對未得標之會員主張抵銷
。此在同一會員參加二個以上之會份,部分會份已得標、部
分會份未得標之情形,亦同,該會員尚不能以自己之死會會
份與活會會份相互抵銷或抵扣。
㈡本件前揭合會進行至98年06月份時,因會首宙○○倒會停標
並逃匿,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被告申○○等20人均為已得
標之會員,至會期屆滿止,各尚應交付死會會款,惟均未於
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未得標之會員,遲付數額並已逾兩期
之總額以上,原告等九人均為活會會員,依法自得請求被告
宙○○及被告申○○等20人連帶全部給付上開應平均交付之
各期死會會款。被告申○○等人各抗辯標到合會後,會首宙
○○尚積欠其等合會金等債務,或仍有活會,乃屬其等是否
依民法第709條之7之規定或其債權成立之法律關係,向會首
請求給付,或另請求其他死會會員平均交付會款之問題,依
法不得主張抵銷或扣抵,或執為拒付死會會款之正當事由,
彼等所辯,委無可採。至被告丑○所繳者為會首倒會前應繳
之死會會款,與原告等活會無關。
㈢故原告辛○○等九人依合會之法律關係,自得請求被告宙○
○與其餘死會會員即被告申○○等20人連帶給付前開應平均
交付之各期死會會款(即每一活會可向死會請求20,000元,
會首宙○○自己部分應付31,000元),其等訴請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2所示之會款,洵屬正當,均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關於財產權之訴訟並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原告於部分撤回後應繳納如主
文第三項所示之裁判費,併依法命由敗訴之被告負擔(或連
帶負擔)。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第85
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書記官熊掌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