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9年度六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六簡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
人丙○○、甲○○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另上訴人丁○○、庚○○、己○、乙○○依民
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前段規定,亦為上訴效力所及,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9,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斗六市○○路○○號)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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