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戊○○ 住臺北縣蘆.
兼法定代理
人 丁○○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9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八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蕭欣怡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