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512號
原   告  林耀文
被   告  林耀楚
被   告  林秀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耀楚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捌萬
參仟貳佰參拾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柒仟肆佰玖拾元,原告僅
繳納壹仟元,尚需補繳陸仟肆佰玖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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