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53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板簡字第53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蘇芷萱
被   告  陳俊仲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板簡字第53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6年4月18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下午4時30分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李沛瑜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零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
柒萬貳仟肆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玖萬零貳拾壹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下同)91年8月12日向訴外人美
國運通銀行(已更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
請信用貸款,適用特惠利率為7.88%,自91年12月01日起,
年利率即自動改為16%,若有2次以上延滯繳款記錄,利率自
動調整,為年利率19.95%計算,按日計息,直到該貸款之本
息全部付清為止,有信用貸款申請書可稽。詎債務人自93年
3月26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繳款義務,至93年7月31日止,尚積
欠新臺幣(下同)190,021元,其中本金為172,472元拒不清
償。案經訴外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讓與債權予
原告並通知債務人後,屢次催告其速來償還,被告均置之不
理等情,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經濟部函、美國
運通信用貸款申請書影本暨往來明細查詢報表、債權讓與證
明書暨附表、公告報紙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受合法通知,既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借款及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莊雅萍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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