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號原告 陳堃照 上列原告於民國101年12月21日具狀提起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之土地謄本。
二、陳報坐落上開土地建物(即門牌號碼為彰化縣○○鎮○○街○○號)之約略客觀價額、如何計算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如課稅資料等)。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