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6號被告 張百群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附民字第6號張百群損害賠償案件,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林柏壽法官陳美芳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書記官蔡靜雯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6號被告 張百群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附民字第6號張百群損害賠償案件,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林柏壽法官陳美芳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書記官蔡靜雯